关于第16687013号“日崎小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日崎小松 16687013

阅读:34086 2018-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福工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对第16687013号“日崎小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568184号“小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福工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对第16687013号“日崎小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的第1568184号“小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46002号“小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二、引证商标一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曾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和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2、2010年商标局关于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的批复;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证据;4、在先类似案例;5、被申请人恶意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7年7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山推石油化工公司于2000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0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引证商标一于2003年8月21日转让给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6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2009年8月27日初步审定并公告,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4、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小松及图”在润滑油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该项事实有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日崎小松”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小松”、引证商标二“小松”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及文字字形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润滑脂;润滑油;润滑剂;传动带用润滑油;切削液;工业用油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润滑油”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脂;润滑剂;工业用油;齿轮油;发动机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燃料;燃料油;工业用蜡;碳氢燃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理由,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脂;润滑油;润滑剂;传动带用润滑油;切削液;工业用油脂”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两引证商标,且我委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在其余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引证商标一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燃料;燃料油;工业用蜡;碳氢燃料”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籍以知名的“润滑油”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缺乏关联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综上,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 润滑脂;润滑油;润滑剂;传动带用润滑油;切削液;工业用油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687013号“日崎小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日崎小松 166870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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