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94638号“VIOMI云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200733号“云米网及图”商标、第10453483号“米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及官网信息、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云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云米网”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