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迪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23076号“迪丞光电TIAECOPTOELECTRON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299564号图形商标、第5621552号“天立伟业TIANLIWEIYE及图”商标、第22708852号图形商标、第24410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引证商标三、四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