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翔鹭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方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02927号“土呱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323919号“土呱呱 TU GUA G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土呱呱”,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土呱呱”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红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红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