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雅正容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13084号“容敏瑶 RONGMINYAO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63251号“TEA CREATEAVIT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1385419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元素、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商业渠道、服务场所有所不同,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的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容敏瑶”和字母“RONGMINYAO TEA”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TEA CREATEAVITY及图(指定颜色)”、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