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074321号“郝运喜香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郝运喜香逢及图 24074321

阅读:117820 2018-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郝秀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4321号“郝运喜香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62463号“南大院厨 南大院 NANDAYU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结构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

  申请人:郝秀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4321号“郝运喜香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62463号“南大院厨 南大院 NANDAYU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设计、整体结构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不同,服务对象不同,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美术著作权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郝运喜香逢”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074321号“郝运喜香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郝运喜香逢及图 240743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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