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紫竹林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77542号“巨双鹅 JUSHU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9149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899140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显著部分及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图片、作品登记证书。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巨双鹅”和字母“JUSHUANGE”及图形组成,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