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迈瑞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3997485号“美式课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直接表示第35类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且便于识别,具有可注册性。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美式课堂”,将其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