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5013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3650130

阅读:154346 2018-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省盈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0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50782号图形商标、第161934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

  申请人:河南省盈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50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050782号图形商标、第1619345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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