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成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搜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74352号“舌尖上的成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创作的,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972014号“舌尖上的城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含义、构成要素及商标的整体组合形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舌尖上的成语”,其与引证商标“舌尖上的城市”在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