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合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00327号“百合网 baqih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103617号“百合”商标、第5610719号“百合”商标、第15269409号“百合贷”商标、第13104551号“百合广场LILY PLAZ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3604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就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属于不同行业的从业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版权证书;
2、2013-2015年婚恋服务合同;
3、宣传图片及发票;
4、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我委予以认可,商标局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委仅针对在除不动产管理服务外的保险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查。
在保险信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百合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百合”,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珍宝估价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管理、信托、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金融管理、信托、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