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芙妍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09934号“美肌之茗 MON T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1043079号“13MONTH”商标经我委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4817369号“12MONTH”商标、第4551274号“MONTH”商标、第5595335号“夢芝韻 Montee”商标、第15398209号“Months”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