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进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35855号“纳米盒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项的规定。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有获准注册的案例,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出版社合同及相关发票;“纳米盒”荣誉及宣传资料等。
我委认为,鉴于“纳米”为广泛用于科研、生产、生活领域的一种技术,因此,以此作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