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87324号“新生支付 NEWPA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生支付 NEWPAY 及图 25087324

阅读:173535 2018-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7324号“新生支付 NEWPA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审机关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对“新生支付”享有在先权利,其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申请商标与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890655号“NEW”商标…

  申请人: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7324号“新生支付 NEWPAY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审机关对本案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对“新生支付”享有在先权利,其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申请商标与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890655号“NEW”商标、第10068361号“新华网WW.NEW.CN”商标、第5072684号“浙广新闻FM88 AM88 NEW”商标、第12966178号“新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在先裁定书、关联公司材料、收入材料、荣誉证书材料、媒体报道材料、交易合同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087324号“新生支付 NEWPAY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生支付 NEWPAY 及图 250873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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