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87290号“新生支付NEW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058981号“新家庭教育文化节NEW及图”商标、第24274641号“NEW及图”商标、第24473493号“NEW”商标其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前述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157071号“未来电视NEWTV”商标、第24605581号“NEW及图”商标、第13166886号“牛飚NEW及图”商标、第22287972号“New625”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