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知产宝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8]第0000086136号《关于第18609251号“知产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3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8609251号“知产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词汇本身无确切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方式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方式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