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睿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14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41992号“笑脸世界 APPLIANCES及图”商标、第54491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细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健美按摩设备、性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非化学避孕用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