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340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5434026

阅读:94277 2018-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唯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34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15352号“夹克的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

  申请人:北京唯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34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915352号“夹克的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组织咨询;货物展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文秘”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4340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54340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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