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创好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02100号“创好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含义,用于指定的服务上具有很强的识别力,且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创好业”用于指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委决定: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