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顶圣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78950号“卡波特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116507号“卡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相同,且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