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一方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佳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500256号“师爷故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861989号“师爷 SHI 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82449号“师爷SHI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图片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师爷故里”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师爷 SHIY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它们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引起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