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号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7537号“号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190147号“号外”商标在撤销复审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821594号“号外”商标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