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医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9722号“苗肤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申请人一直将申请商标进行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特性,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在第5类商品上成功注册第15002986号商标,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与之相同的本案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苗肤宁”,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