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686007号“中移情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移情报 25686007

阅读:13942 2018-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知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686007号“中移情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第5038713号“中移物业”商标、第5038749号“中移工程”商标、第25225374号“中移电商”商标、第253807…

  申请人: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知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5686007号“中移情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第5038713号“中移物业”商标、第5038749号“中移工程”商标、第25225374号“中移电商”商标、第25380775号“中移电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读音、字形、意义上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商标局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租赁”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工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移情报”与引证商标一“中移物业”、引证商标二“中移工程”显著识别文字均为“中移”,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686007号“中移情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移情报 256860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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