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利加图葡萄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48501号《关于第20703233号“BOTA B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7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牛津外研社英汉汉英词典》、《朗文高阶英汉双解词典》、《高级英汉词典》等权威词典的查询结果可知,“BOTA”并非常见英文词汇,没有“酒囊”之意。诉争商标由英文词汇“BOX”与西班牙词汇“BOTA”组成,前者有“盒子”的含义,后者有“靴子”的含义,虽然相关公众可以通过词典查询或相关人士的帮助了解“BOTA”的含义,但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通常难以对“BOTA”产生固定含义认知。因此,诉争商标具有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应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词汇“BOX”及西班牙词汇“BOTA”组成,前者有“盒子”的含义,后者有“靴子”的含义,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通常难以对“BOTA”产生固定含义认知。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