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苏海京云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82053号“苏|海|轩 SUHA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653180号“柏年超群及图”商标、第20151699号“苏鹏 SU PENG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