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游学去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41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精美,作为商标使用不会误导公众。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用于企业宣传的材料以及网站托管服务协议。2、申请人提供的与国内外企业签订的部分协议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为非规范汉字。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广告、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