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46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1539215号图形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委审理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申请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46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1539215号图形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委审理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