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EXANS NETWORK SOLUTION N.V.
委托代理人:北京白洲磐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14278号“CABLE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59553号“未来教育Future”、第4559554号“未来英语Future”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电缆领域杂志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