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verki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原名义:EVERKI INTERNATIONAL CO.,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1801号“EVER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35671号“everki及图”商标分别经国际变更,现两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一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