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洲际伟大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77496号“果味浪起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果味浪起来”在整体含义上不具有任何消极不良影响。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含有文字“浪”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果味浪起来”构成,其中文字“浪起来”格调不高,其注册使用在口香糖、甜食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含有文字“浪”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