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735211号“汉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引证的第8404600号“汉顶 HA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人申请放弃复审商标在非金属屋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波形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制陶器用黏土、耐火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引证的第8404601号“汉顶 HA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90308号“汉顶 HAN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90350号“汉顶窑 HANDINGY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金属屋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波形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制陶器用黏土、耐火纤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委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金属屋瓦、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波形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制陶器用黏土、耐火纤维商品之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太阳能电池组成的非金属屋顶板、非金属制屋顶覆盖物、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盖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