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亿航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啸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跨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 2017年10月9日对第15436968号“亿航E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广州亿航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曾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作出商评字[2018]第000003981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至本案审理时,该案件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