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汕头市宝兰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94352号“清逸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4900号决定,于2018年03月2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4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并成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复审商标已在国内市场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商标权利不容侵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着“清逸堂”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目的,绝不是恶意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注册证书无法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更无法体现其在国内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作为主要证据。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0年5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仅能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商标注册情况,不能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已被实际使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