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81760号“STR Rac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TR Racing及图 14381760

阅读:127962 2018-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鼎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隆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5日对第14381760号“STR 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鼎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隆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5日对第14381760号“STR Rac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STRFORGED”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并且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视频、购销合同、包装图片、版权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已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宣传使用情况、电子票据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申请,于2016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轮毂、毂罩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3日。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依据当事人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首先,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其参加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的第一财经节目视频及购销合同,可以证明申请人的“STRFORGED”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汽车车轮毂等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次,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STR”;申请人证据显示其商标大多为在汽车车轮毂等商品上的使用,其显著识别部分亦为“STR”,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现形式特点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轮毂、轮毂箍等商品与申请人商标使用的汽车车轮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再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同一行业,对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然而被申请人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且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单方自制证据,未能对此种情形给予合理解释,故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中,显示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3年7月31日,且如上申请人参加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的第一财经节目视频证据可以证明,该作品公开使用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被申请人并无反证的情况下,可以推定申请人对“STR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TR”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STR及图”作品在设计手法和整体视觉上构成实质性近似。加之,由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其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及配件、轮胎等,故其与申请人可视为从事于同一行业,对申请人“STR及图”作品有接触到的可能。另,被申请人也未向我委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取得申请人的许可或争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综上可以推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STR Racing及图”其字母及图形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故我委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381760号“STR Raci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TR Racing及图 143817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23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