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80342号“光谷合伙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光谷合伙人及图 17880342

阅读:121565 2018-10-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武汉律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微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对第17880342号“光谷合伙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

  申请人: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武汉律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微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对第17880342号“光谷合伙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独创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647651号“光谷Optics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9914号“光谷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证中国光谷2006--东湖高新区媒体报道选》情况;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认定实施细则、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及行动方案;2015-2017年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中国光谷青年创业大赛图文;商标实际使用图片;领导考察情况;部分媒体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初步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已经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未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也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不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申请人试图垄断一切“光谷”字样有关的商标标识及字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于2016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馆等服务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合法有效的商标,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依据当事人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由文字“光谷合伙人”及图形构成,其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光谷”及引证商标二“光谷人”,且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特点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服务。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刊登于中央文献出版社2007年4月第1次出版的《见证中国光谷2006--东湖高新区媒体报道选》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中国光谷及图”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文字及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及图形部分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鉴于上述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见证中国光谷2006--东湖高新区媒体报道选》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其主张的“光谷Optics Valley及图”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争议商标“光谷合伙人及图”其文字及图形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保护的是不特定主体的公共利益,而非特定主体的在先权利,故本案不属于本条款所指之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评审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880342号“光谷合伙人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光谷合伙人及图 178803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02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