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46173号“亲子奇妙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亲子奇妙日活动”介绍;相关词语释义;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证据;相关报道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亲子奇妙日”,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商品与“在特定日期举行的亲子活动”相关,或者认为“亲子奇妙日”为主题活动日用语,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