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71633号“北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相关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联想为“北京儿童医院”,从而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