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述平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800290号“棉田之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634604号“棉之恋MIANZHI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不会损害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披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棉田之恋”与引证商标汉字“棉之恋”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