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20222号“微民保WES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658726号“WE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40699号“WES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已在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