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木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45294号“玫瑰御花园RGROYALROSE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225254号“玫瑰花园”商标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