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普慧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5385号“ENGINEERED BY H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3074349号“HP及图”商标、第11335511号“h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2、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对此我委予以认可。3、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