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博优奈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099463号“B.U-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872677号“BLUTECH”商标、第4767887号“B.Y.TECH及图”商标、第13894740号“ByTech”商标、第1942760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B.U-TECH”及图形构成,其字母部分“B.U-TECH”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字母“BLUTECH”、“B.Y.TECH”、“ByTech”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四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四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冷却设备和装置、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