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事如意全球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14861号“美洲野牛BISON DEN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032256号“Bison”商标、第14854375号“Bison”商标、第5132283号“野牛Wild Ox及图”商标、第13689459号“野牛YENIU”商标、国际注册第1224260号“BISON FABRICS及图”商标、第24041016号“野牛YENIU”商标、第8032342号“Bison”商标、第5591903号“Buff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指代对象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