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345253号“众赟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24541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1845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