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省太和县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信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21174号“囍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其与第3227420号“梅记”商标、第12296216号“木每私生活 Mumei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囍梅及图”与引证商标二“木每私生活 Mumei House”在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咖啡馆;餐厅”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为相同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前述相同及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