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白药清逸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60846号“乳丝益生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乳丝”系列商标及“益身绵”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创新与延续,申请商标为暗示性商标,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经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经查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是一家卫生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乳丝益生棉”,指定使用在“卫生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