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鲜奎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中汇博贸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27856号“藓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95708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