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辰达电器有限公司;德丰零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21987号“德丰电创 Defo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15801号“DEFEND”商标在整体构成和呼叫上均存在差异,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