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东方视听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6315号“红太阳RED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95666号“红太阳Red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届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将不在构成权利冲突。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629158号“RED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正处于实质审查过程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7516号“太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9009号“長虹红太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664236号“SUN 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86921号“IRED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921508号“RRED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000865号“RE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 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深圳市东方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均为深圳市东方视听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红太阳”和“REDSUN”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红太阳”与引证商标二“太陽”、引证商标三“長虹红太陽”相比较,均含“太阳”文字或“红太阳”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EDSUN”与引证商标五“REDSU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同,与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UN”、引证商标六“IREDSUN”、引证商标七“RREDSUN”、引证商标八“RESUN”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照相机(摄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八核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照相机(摄影)等商品,引证商标五申请在先的第9类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